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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操作流程

来源:网络 点击: 时间:2022-12-31 17:08:51

创业板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操作流程

作为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创业板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平台。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或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债券进行再融资。

其中,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包括以下品种:

  • 股票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一、再融资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举例说明:1.净利润若包含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收入-非经常性支出)为100。

2.非经常性损益为x(x有时为负值)。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有两种情况:

a:100-x》

b.100-x《

4.当情况a时,计算依据为100,当情况b时计算依据为100-x。】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 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 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
  • 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用途也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来发行新股,配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总额的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还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这里所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创业板公司实现再融资的一种途径。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首先需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所规定的一般条件,及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 净资产

最近三个月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同上)。

  • 债券情况

a.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b.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c.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一年,最长六年

d.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e. 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 保护债券持有人的要求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 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c.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d. 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e.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担保条件

最近一期期末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可以不提供担保;但除此之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a. 担保应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b.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换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c.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上述约定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募集资金的赎回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即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另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事项:

a.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b.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c.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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